【问答题】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3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14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13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6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

2006年8月28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问题:

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

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

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

4.大华公司章程第14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

6.《公司法》第74条能否适用本案?

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

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

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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