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问题:

(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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