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1 1月1 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2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 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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