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于1988年3月12日开工,198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生活服务区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业主就此事提出以下要求:1.要求施工单位对服务区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服务区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服务区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问题】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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