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投资修建一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6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单位2006年11月5日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2006年11月3日由该市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举行了公开开标。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交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交工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的,不同意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解除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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