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一贯重视并不断完善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2016 年初,公司设立了股票期权。 协议规定:甲公司向100 名高级研发人员每人授予10 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研发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 年;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 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19 年1 月1 日起1 年内,以每股4 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 股普通股股票,在规定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 在2016 年初至2018 年末的等待期间,甲股份有限公司按会计规定确认了相关的成本费用。 2019 年3 月,研发人员王某行使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假设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 元,行权数量10 万股。2020 年4 月,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每股0.2 元。 就上述事项,公司财务经理咨询税务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权激励在授予、等待期和行权时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有何规定。

(2)简述王某在接受该股票期权和2019 年3 月行权时个人所得税政策,并计算其应纳税额。

(3)该股权激励实际行权是否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4)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王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请计算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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