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20年7月10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8月12日前向乙交付70台设备,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7月15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8月16日向丙交货。

  7月20日,甲发现设备库存不足,故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并通知乙只能交付60台设备,乙无奈同意。7月31日,甲将60台设备交付给乙。8月8日,因价格上涨,甲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设备,被乙拒绝。

  为按时向丙交货,乙在8月10日以市价购买了10台同型号设备,连同甲交付的60台设备一并交给丙。事后,乙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在7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60台设备?

  (3)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相关 试题

微信扫一扫,使用拍照搜题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免费拍照搜题

热门试题
微信扫一扫,使用拍照搜题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免费拍照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