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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