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于2×17年8月10日以自有资金8亿元参股乙公司并占乙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9%,为乙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乙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乙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资协议的规定,乙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甲公司自投资之日起即有权力向乙公司委派1名董事(即随时有权要求委派)。由于投资恰逢年中,为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甲公司根据投资前对乙公司的尽职调查认为,乙公司现有董事管理经验丰富,具备决策独立性,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与乙公司经营决策,维护包括甲公司在内的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甲公司2×17年未实际向乙公司委派董事,而是自2×18年3月10日起才开始正式向乙公司委派了1名董事。

要求:判断甲公司对乙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从何时开始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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