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2016年8月25日,甲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8月29日,甲与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乙开发公司的房屋。双方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如甲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关于丙银行对于甲的请求权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因缺乏抵押登记而无效

B.抵押合同有效,且基于预告登记的公信力,丙银行对于该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C.抵押合同有效,但丙银行仅享有债权性质请求权,对于该房屋无优先受偿权

D.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故甲无须丙银行的同意也可为该房屋设立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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