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

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

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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