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烟丝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一批晾晒烟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甲企业直接将该批烟叶移送给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丙企业加工成烟丝。丙企业提供辅助材料金额10万元、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丙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丙企业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5万元/吨。甲企业于当月收回烟丝35吨,对外销售30%,取得不含税销售价款70万元;剩余70%用于生产卷烟。

问题:

(1)甲企业委托丙企业生产烟丝,分别涉及哪些增值税处理?

(2)甲企业委托丙企业生产烟丝,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3)甲企业将收回的烟丝销售和用于生产卷烟,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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