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的个体餐馆2012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納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2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补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2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

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文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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