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2010年)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 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 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 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 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 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 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 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 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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