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

问题:

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

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

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

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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