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

(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

(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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